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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發票,不能報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等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均屬于不合規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1、信息填寫不全或錯誤的發票
① 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納稅人識別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② 業務適用稅率錯誤
增值稅不同業務適用稅率不同,收到適用稅率錯誤的發票不得報銷。
③ 沒有編碼簡稱或簡稱錯誤
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要有“簡稱”且“簡稱”正確才合規。如果出現類似“*運輸服務*+“不動產”這樣的錯誤,即使稅率選擇正確,也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④ 備注欄未填寫、填寫項目不全或填寫錯誤
發生下列業務,收到的發票必須填寫備注欄,且備注欄信息必須正確。如收到租入不動產發票,不動產地址與實際地址不一致的,不得報銷。
開票業務 |
備注欄具體要求,注意信息必須正確 |
提供建筑服務 |
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 |
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
銷售不動產 |
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
出租不動產 |
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
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 |
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
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 |
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
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 |
向綜服企業開具備注欄內注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 |
⑤ 收到附有清單的發票,如果清單不是從防偽稅控系統開具打印,而是自行用A4紙打印的,不能報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① 發票開具商品統稱,如辦公用品、禮品、食品、家具等,沒有具體明細不能報銷。
② 發票與實際業務不吻合,比如買的是香煙,開的卻是辦公用品,涉嫌虛開發票,不能報銷。
③ 沒有發生實際交易,直接虛開發票,不能報銷。
① 蓋章錯誤、模糊、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
發票應清晰加蓋發票專用章,但值得注意的是,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新版電子普通發票可以沒有發票專用章,納稅人使用OFD閱讀器打開發票,右鍵點擊電子發票上的稅務監制章,可進行查驗。
② 印有舊版發票監制章的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1號)規定,2018年12月31日后舊版監制章的發票不能繼續使用。
新啟用的發票監制章形狀為橢圓型,內環加刻一細線,上環刻制“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字樣,中間刻制“國家稅務總局”字樣,下環刻制“××?。▍^、市)稅務局”字樣。
接受第三方發票,例如向A公司采購貨物,通過A公司介紹,接受B公司開具的發票。
經濟交易過程中,不能保證資金流、票流和物流(勞務流)相互統一,則可能涉嫌虛開發票,若被稅務部門認定為列支虛開發票,不能所得稅稅前扣除,不能增值稅進項抵扣。
① 沒有“成品油”這三個字,不能報銷。
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字樣。退貨開具紅字發票左上角第二行打印“銷項負數”,普通發票(卷式)無此要求。
② 成品油發票“單位欄”“數量”欄填錯,不能報銷。
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
③ 2018年3月1日起,成品油發票不是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的,不能報銷。
收到不合規發票怎么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第十五條規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費用報銷不能只附一張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所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各類支出項目,應證明是與其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因此,僅僅憑借一張發票顯然不能支撐業務的真實合理性,那么應附帶哪些資料呢?常見的附件清單,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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